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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同市:一路灯杆倒地“绊倒”骑车人

来源: 山西新闻网--山西法制报 作者:郭海荣 王敏 日期: 2016-11-10 15:19:27
大同市民仝某驾驶二轮助力车回家途中,撞在一根倒地路灯杆上,致其受伤、助力车损坏……

中国园林网11月10日消息:大同市民仝某驾驶二轮助力车回家途中,撞在一根倒地路灯杆上,致其受伤、助力车损坏。仝某住院治疗21天,被鉴定为十级伤残。仝某认为,大同市政管理委员会公共场所管理人员未及时对问题路段进行修复,引发事故,应给予赔偿。协商未果后,仝某将大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告上法庭。近日,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,大同市政管委会向仝某赔偿各项损失36611.85元。

仝某诉称,2014年12月2日19时许,仝某驾驶二轮助力车,沿大同市御河西路辅路,由北向南行驶至智家堡村北200米处时,因天色昏暗未发现路前方倒地的路灯杆,与路灯杆相撞后倒地,造成仝某受伤、助力车损坏的交通事故。

事故发生后,仝某被医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、脑挫裂伤、急性硬膜外血肿、颅骨骨折、后枕部皮擦伤、左眉弓皮裂伤,共住院治疗21天。2015年3月25日,仝某被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。仝某认为,大同市政管理委员会作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,未能及时发现事故发生地路灯灯杆倒地,并采取防护修复措施,造成事故,理应赔偿损失。

法院认为,本起事故发生地的路灯应属大同市城市照明管理所维修管护,该管理所隶属于大同市政管委会。2014年12月20日,大同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公交认字(2014)第105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,认定仝某及管理所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,故大同市政管理委员会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。仝某主张医疗费、营养费、误工费等损失,共计73223.7元。大同市政管委会应承担50%的赔偿责任,故判决大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向仝某赔偿各项损失36611.85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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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来源:山西新闻网--山西法制报)

编辑:风信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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